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2年第94号 |
颁布日期:2002-10-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停止执行地市合并即1993年6月以前原邯郸地区行署、原邯郸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室)制发的所有文件。
二、对于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代替的152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决定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以上两项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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