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36号)的要求,现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一是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有关单位制定的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步骤和重点
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原制定机关处理;原为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文件,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制定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清理。部门清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不再作修订处理。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全市的清理工作于2006年6月开始至10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县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局、市非公办。市政府法制局、市非公办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三、清理要求
(一)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工作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局、市非公办、市监察局将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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