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08〕13号 |
颁布日期:2008-0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精神,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实施阶段的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程序,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铜川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90号)精神,现就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整合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区县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工作问题现问题,及时解决。
资源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申请办理证照工作量大,各区县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申请证照办理实行部门归口,分工负责。区县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项目上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申办工作。
二、统筹安排,分批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确保整合任务按时完成。
(一)资源整合实施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整合矿井数量多或整合难度较大的,可按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整合。分批次整合的,由区县政府提出批次整合的名单和实施的具体时间,并逐级上报市、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实施整合的,不得超过两批次。
(三)凡列入关闭的矿井,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程序
(一)收回、注销证照并实施关闭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对整合、关闭矿井进行公告后,市国土资源局即暂扣这些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陕西煤监局铜川分局吊(注)销安全许可证,市煤炭局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市公安局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铜川供电局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区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二)企业预留名称登记
按照陕政发[2006]26号文件和《铜川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有关要求,参与整合的矿井自愿协商,以资源和煤矿企业可利用的生产要素为基础,采用联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方式组建新企业。协商一致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留名称手续;协商不一致的,由区县相关部门或区县政府出面协调督导,必要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限期达成协议;确定整合主体,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留名称手续。
(三)划定矿区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及批复意见,划定矿区范围,同时注销原采矿许可证。新的采矿权主体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如下资料:
l、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2、企业预留名称登记的文件;
3、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4、原采矿权人之间签定的相关协议;
5、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储量检测
新的采矿权主体划定矿区范围后,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检测,提交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检测报告需报省国土资源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评审、备案后,作为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五)编写、上报《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写指导意见》(陕煤资整办[2007]17号)编制《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四部分内容。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篇”按国土资发[1998]98号文附件“矿井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主要要求编写;
“开采设计篇”按《煤炭工业矿井初步设计编制内容》的主要要求编写;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
的主要要求编写;
“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按“煤矿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章”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
《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县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六)颁发相关证照及施工建设
1、新的采矿权主体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新的采矿权主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法定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②《采矿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地质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相关图件、储量备案证明;
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设计》及相关图件;
⑤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相关的批复意见;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施工建设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以及《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验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参与整合的矿井在国土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六个月内完成矿井的资产重组以及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几点要求
(一)为了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使《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尽快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对上报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集中进行审核。
(二)各区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执行。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参与整合矿井的监管。对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各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在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而发生事故。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整合方案做好煤矿的整合和关闭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因监管不到位,致
使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期间与小煤矿矿主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若发现煤矿矿主或其他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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