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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7〕160号
颁布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的必要性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开发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开发区统计部门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测、统计服务工作,在开发区的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省开发区至今没有一套规范统一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也难以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各开发区的发展状况,影响了对开发区各项工作的考评监测和科学决策。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可以规范和统一各开发区的现行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和了解全省开发区的发展规模、发展质量、发展速度及综合效益等情况,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进一步促进全省开发区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开发区统计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统计的范围和对象:省政府确认保留并公告的22家开发区内入驻的所有企业及有关单位。

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招商引资情况。具体调查内容与统计监测制度由省统计局另行制订。

三、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开发区统计监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对象复杂,时间紧,质量要求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区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开发区要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配备与统计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明确工作流程。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由开发区统计部门向辖区内的调查对象发放统计调查表,搜集、审核、汇总后,报各设区市统计局,由各设区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报省统计局。凡报县、区统计局的由县、区统计局报设区市统计局,经设区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报省统计局。3.规范统计制度。省统计局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建立我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和规范统一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数据评估审核办法,提高评估审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制订的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要求,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开发区辖区内各起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4.认真做好基础工作。统计基础工作是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开发区统计基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予以加强和改进。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做好对开发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开发区要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区特点,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畅通报表报送渠道,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各开发区统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各项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数出有据。

四、经费保障

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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