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通〔2007〕4号 |
颁布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钦州城区废旧回收经营市场的通告
钦政通〔2007〕4号
为规范钦州城区废旧回收经营市场管理,美化钦州市容环境,提升钦州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钦州城区废旧回收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钦州城区范围内(东至黎合江、南至尖山桥、西至钦州学院、北至进城路口)的所有废旧回收经营户均列为整治对象。
二、打击违法经营。公安、工商、环保、城监等部门对所有废旧回收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无委托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户不予核授经营资格,对证照齐全但有违法收购电信、供电及市政设施等被盗赃物等不良记录的不予核授经营资格。对无证照从事废旧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户,一律予以取缔。对无委托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收购被盗电信、供电及市政设施等物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集中经营管理。所有证照齐全的废旧回收经营户要在2007年5月25日前集中到钦州市废旧回收市场内(南珠西大街延长线至钦州学院中段,即市糖烟公司旧仓库)经营。5月25日后仍在原址经营的,将清理取缔。进场经营的经营户,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守法经营,不收购赃物。取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格的经营户,必须建立收销台帐,注明货物来源及去向。所有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由市物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或市供销社贸易公司统一调拨外运,个人不得私自将回收的废旧物品外销。流动收购人员必须获得市物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或市供销社贸易公司的委托,穿着委托单位统一标式的服装,佩带上岗证,才能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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