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2〕33号 |
颁布日期:2012-07-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1日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
1.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1亿元及以上项目;
2.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3.省级、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县(市、区、特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1亿元及以上项目,以及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中央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县(市、区、特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不需要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批;省级财政性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批;需要省级安排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由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的初步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复文件;其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完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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