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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8〕101号
颁布日期:2008-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8〕10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辖区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环境事件处置的综合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22分级负责。根据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突出重点。确定环境事件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一旦发生环境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环境事件。

125就近应急。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贯彻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126防治结合。构筑全市环境事件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环境事件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32其他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公众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国家、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称为环境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城市污水和厂矿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事件;

2、核环境事件和电磁辐射环境事件:核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设备障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得核设备受到损害,尤其是放射性物质以不可控制的方式进入环境而造成的环境事件;电磁辐射环境事件是指由于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中的人或事物造成损害的事件;

3、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事件以及农业环境事件;

4、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如因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事件;

5、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固体废物环境事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5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是负责应急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城管局、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有关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制定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了解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事件等级;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21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应急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三个常设机构。

事故应急调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置,以及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应急监测组: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体,组成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件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及时向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建立贵阳市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数据库,组织全市特殊污染因子应急测定方法的研究等;必要时提出建议上级监测部门提供技术援助。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响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类型,相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子预案,同时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协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贵阳警备区:组织贵阳警备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武警贵阳市支队:组织协调驻筑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将重大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环保部门预算。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市水利局: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调动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实施医疗救护,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做好环境事件人员死亡医学鉴定工作。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查处,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环境事件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市气象局: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气象保障服务。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的危害。

市城管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供水保障,组织好污染事件发生地辖区内供水企业的调度。

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好应急物资的供应工作。

林业绿化、粮食、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判断、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12信息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事件情况及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情况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环保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站是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21环境事件的预防: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和放射性物质(装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22一旦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环境事件,当地环保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局。

32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若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3报告方式与内容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区(市、县)环保局报告;涉及水污染事件应同时报告市水利局,重大水环境事件由市水利局上报水利部。区(市、县)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应急办)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较大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报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情况紧急,发现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省指挥部门办公室报告)。

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速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在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处理措施、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区(市、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职责权限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故引发的污染源、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核实。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各级环保局根据上级信息和基础监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我市环境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环保局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42预警发布程序: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区(市、县)环保局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环保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由省统一发布。

35预警状态的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6信息发布与通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众信息发布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县)环保局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环保局负责第一响应,依据相关预案实施处置,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421应急响应基本程序: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办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22一般环境事件:由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局负责处理,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3较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负责处理,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和事态进展情况;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处置完毕后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环境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市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指挥部处置较大环境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环境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3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应急结束

441应急结束的条件: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限值以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影响降于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一般环境事件由县级政府决定终止;较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同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环保部门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保险

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结论等。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环境事件的准备,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市环保系统负责建立全市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61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物资与经费保障: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和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全省各地、州(市)援助。

622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

623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加公众预防环境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32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对各区(市、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指挥部要加强市级专家库的建设,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组建专家组,建立有效联系以确保处置环境事件的需要。

633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

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市环保局应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环境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附则

81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由贵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编。

8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8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851—5983773(夜间或节假日)、0851—5666852(白天)

附件:1贵阳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名单

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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