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08〕100号 |
颁布日期:2008-08-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发〔2008〕10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辖区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金融突发事件组织机构流程图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图
贵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为迅速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3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14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县、区)各金融机构因市内或市外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中赔款、给付、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提等危害本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金融机构,包括贵阳辖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预案所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主要是指下列原因引发社会公众对辖内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特别是对法人金融机构信心动摇,导致发生存款挤兑、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合同纠纷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事件,具体包括:
(1)支付性危机;
(2)挤兑风潮;
(3)清偿风险;
(4)支付清算系统操作性风险;
(5)严重人为违法违规事件;
(6)客户保证金被巨额挪用、占用导致的相关风险;
(7)上市公司因退市引发的资本市场风险;
(8)可能引发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其他原因。
16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要加强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依法处置,稳妥慎密,努力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的大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行贵阳中支行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贵阳中支。
22市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各有关部门实施金融风险应急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分工,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4)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3)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4)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224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密切关注网上舆论动态,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225市维稳办:
协调并参与对金融风险事件的调查、上报和处置工作,督促、配合有关责任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助市金融办做好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国民经济进行预测、预警,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227市公安局:
(1)及时收集、掌握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
(2)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控制事态发展,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依法指导,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8市财政局:
(1)按照财政部、市人民政府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要求,在确需市级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按照规定要求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
(2)负责筹集由市政府负责的补偿资金。
229市审计局:
协助对全市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危害涉及的资金问题进行监督和审计。
2210市法制办:
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211人行贵阳中支:
(1)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收集有关信息,对辖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
(2)了解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相应监管部门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向人总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提供再贷款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是否需要)。
2212金融监管局职责:
贵州银监局:
(1)及时启动贵州银监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贵州证监局:
(1)及时启动贵州证监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证监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贵州保监局:
(1)及时启动贵州保监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保监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13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本市(县、区)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21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贵州银监局要建立银行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银监会、市政府,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12贵州证监局要建立证券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证券业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证监会,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13贵州保监局要建立保险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保险业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保监会,并抄送人行贵阳中支。
314人行贵阳中支要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全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
315人行贵阳中支在各监管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市政府根据人行贵阳中支提供的预警报告经分析研究后及时上报省政府。
316加强信息沟通。贵州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每季度应向人行贵阳中支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行贵阳中支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17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318为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各金融机构应对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处置措施预案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保证各预警和处置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转,要根据各金融系统和监管部门的职能变化,定期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处置
41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为便于及时有效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将市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1市内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一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
(1)对全市金融稳定有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全市金融2个行业以上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除贵阳市以外的地区已出现严重的金融突发事件,有可能对本市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市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二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
(1)对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县、市)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区(县、市)或跨部门之间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市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
(1)所涉及区(县、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区(县、市)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一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2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指导全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市领导小组要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以及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和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23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同时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24各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和开展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在处置中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全市的金融稳定。
425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贵阳中支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426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27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维稳及监管部门负责。
428一级响应流程
43二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金融稳定工作。
43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44三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4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2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负责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45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市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省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当地政府和同级维稳办、同级人民银行。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主管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维稳办和人行贵阳中支。人行贵阳中支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总行和市政府。
第五章后期处置及分析总结
51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5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5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认真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分析总结。
5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事件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当于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报人行贵阳中支。
522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523市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政府。
524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5对处置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26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27人行贵阳中支根据再贷款的管理条例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61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单位职责制定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各市级金融机构和市内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应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
63本预案由人行贵阳中支负责修编。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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