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08〕244号 |
颁布日期:2008-11-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金融业改革,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但和全国一样,随着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信贷额度被挤占,金融资源更加稀缺。同时,我市城乡金融业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因此,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解决好农户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问题,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切实抓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保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或增加分支机构。在充分调研我市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营运、监管的各自特点,我市拟先期开展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其他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情况分步实施。
银川市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第一期确定6—8个,由各县(市)区政府申报,经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验勘资料、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实施组建工作。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村组可参照兴庆区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模式。
三、银川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的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乡风民俗有约束力,村民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
2、村民有强烈的发展生产、共同致富的愿望,成立资金互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整体经济能力好,且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德高望重的致富带头人。
3、村委会班子团结、务实,为民服务意识强,在村民中的威信高。
4、村委会与村民签署自愿的入股承诺协议,龙头企业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试点的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合作社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政策。
2、专业合作社要主体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强、发展后劲足,并已连续健康运转一年以上。
3、专业合作社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所有成员出资入股的积极性高,龙头企业或致富带头人承诺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四、时间安排、工作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早安排,加强宣传,深入调研,加快推进,尽快摸清辖区内适合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村组和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并组织上报。原则上,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名额不超过4个,于2008年11月底前报送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中心301室,联系电话:6888090)。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决定成立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配、组建指导、运营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梁积裕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克善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温辉银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昝世英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市金融办主任
牛海龙银川市经委副主任
伍建国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七一银川市农牧局副局长
郎武银川市审计局副局长
邢怀玉银川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扶贫办)副主任
李静珍银川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希奋兴庆区副区长
陈蕴丹金凤区副区长
郭正山西夏区副区长
段伏林永宁县副县长
刘鹏贺兰县副县长
陈进贤灵武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发改委(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昝世英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主要做好筛选、上报辖区符合试点条件的村组和专业合作社,制定组建方案,监管运营等工作。
六、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加大对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我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市农牧局要根据我市“三农”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及时提出意见,参与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配合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