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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08〕63号
颁布日期:2008-12-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各级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可分两阶段实施,即前期工作的代理和建设实施的代建。也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制的组织实施方式可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制单位;成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由政府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理)单位,总投资少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理)单位。

第五条市发改委为本市代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理)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理)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理)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代建(理)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构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并按月向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代建单位对代建制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五)监督代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代建(理)单位确定后,应在项目代建(理)合同生效前向市代建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概算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及代建(理)合同中确定。

市发改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城建规划局制定统一的代建(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代理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代理和代建单位不是同一法人主体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代理单位在代建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在一个月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手续,代建单位未确定的移交期限顺延。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确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代建(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委报招标实施方案,待批复后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八条代建(理)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理)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前期费用由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项目代理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代理单位提出的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安排下达前期费用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代建(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列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代建项目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建(理)单位的代建(理)服务费,原则上按设计概算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定,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工作代理服务费与建设实施代建服务费可按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的适当比例确定。项目代建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险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代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可暂停执行合同和资金拨付。代建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代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按合同约定或申请法院仲裁机构撤销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赔偿。同时,将在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该代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代理)单位投标。

第三十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若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门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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