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08〕65号 |
颁布日期:2008-10-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9号)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8月22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区域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一)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但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三)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四)省、市、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五)为与全省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估算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咸阳市取值为65克/人??日,县级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县(市)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见附件)。
第十一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按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市)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级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及咸阳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
监测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含10万千瓦)30万千瓦以下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省以及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单位确因经费困难,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具备实验室比对监测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控和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其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的监测结果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市、县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个季度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9号)和《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办法也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年度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20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陕西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依据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察情况核定。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及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对其所在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
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分为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二氧化硫(SO2)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县(市)区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与市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一并实施。
三、分值设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40分,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40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到位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四、计分办法
(一)化学需氧量(40分)
各县(市)区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减排完成市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任务的10%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二)二氧化硫(40分)
各县(市)区年度二氧化硫(SO2)减排任务完成市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任务的10%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得5分;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得5分;治污设施正常运行10分。发现未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执行的每次扣2分;发现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以上分值扣完为止。
五、分值核定依据
(一)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减排考核以国家环保部总量核定及计算办法为准,其中各县(市)区GDP、发电量及全社会煤炭消耗量等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减排项目及减排总量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依据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察情况核定。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10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99—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9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以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三项考核指标得分。
(二)加分指标得分。
1、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
2、各县(市)区获得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各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级表彰的加3分。
3、因同一事件被不同机关表彰的,不重复加分。
(三)扣分指标得分。
1、对减排工作不重视,党委、政府没有研究减排工作的会议记录,没有减排方案和措施,扣5分。
2、对减排工作敷衍了事,所报减排项目不实,难以核算减排量的,扣5分。
3、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在国家核查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环保局对其项目所在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半年,扣10分。
4、各县(市)区发生被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重大环境事件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国家环保部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中央媒体(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20分。
5、被国家环保部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省环保局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省级媒体(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陕西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10分。
6、被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或被市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
7、因同一事件被不同媒体曝光的,不重复扣分。
七、奖惩办法。
对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且在污染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奖励;对考核等次为完成的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在半年内整改,如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则该各县(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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