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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6号
颁布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榆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预防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关系粮食战略安全,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全市各级政府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民族生存的高度,提高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确保实现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以规划为龙头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加强经济调控的要求,市、县区要建立严格的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集约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建设用地预审在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项目平面布置、功能分区等方面的审核,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花园式、宽大广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坚决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现象的发生。及时完成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的备案工作,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确保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车道,基础设施和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正处于发展高峰期和战略机遇期。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确保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榆林跨越发展和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全市发展的支柱产业、能源化工基地和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电力、通信等建设项目,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存量挖潜是解决人地矛盾和缓解建设用地压力的重要途径。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市、县要落实建设用地供地季报和年报制度,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社会公布。实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依照国家划拨供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等级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抓紧做好在全市开展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方面对策和措施的调查研究,鼓励市、县内涵挖潜,消化闲置和存量用地,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路子。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新农村建设变相成为“新村庄”建设,禁止未经审批乱占耕地的行为。市、县要抓紧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严格执行农村村民户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二分、川地(原地)三分和山地(丘陵)四分的规定,对确需建房的要加快定点审批。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大对工矿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要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要积极开展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加快“空心村”土地的复垦和基本农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落实房地产调控土地政策

积极推行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着力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增加中小户型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廉租房供应制度。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是当前和今后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严格土地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遏制土地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有效机制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地成本。做到征地“同地同价”。坚持征地听证、公告制度。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中,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今后,凡是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不得批准征地。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的新途径,切实加强就业培训,转移农业人口,建立养老保险、最低生活和医疗保障等体系,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协调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做好农民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七、深入推进土地市场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每3年更新并公布一次基准地价,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建立起全市农用地的等级估价体系,为核算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开展土地整理、农用地流转、征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将土地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要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土地税费管理。对违规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追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欠缴的,暂不办理该县区用地审批。要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八、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文件精神,各县区要认真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重点对国发〔2004〕28号文件执行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改期间,要本着既依法切实保护耕地,又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既依法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既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又严厉整治违法行为。对历史遗留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依法尽快查处,对查处后符合条件的要抓紧补办用地报批手续,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分析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减少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办法,力争把全市土地资源管住管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地税、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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