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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政办发〔2008〕74号
颁布日期:2008-05-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发〔2008〕74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银中央、省、市属各企业:

现将《白银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白银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0号)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5月中旬至8月初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基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整治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55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㈡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共同内容

⑴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整改情况。

⑶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⑹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⑺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⑻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⑼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专业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三同时”制度落实,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尾矿库治理,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安全标准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三同时”制度落实,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标准化,化工企业搬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等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标准化,反“三违”、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产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氯酸钾专项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间距、工艺布局、工房防火等情况。

煤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重要制度落实,隐患整改销号,事故调查处理,打击事故瞒报,经济政策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准入制度,通风瓦斯管理,防治水,防火灾,煤尘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火工品管理、定员管理,应急救援工作落实等情况。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老旧客滚船的安全运行,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的设置、管理等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包括农村农民自建房屋)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等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安全管理等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煤矿安全供电等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娱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等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专项整治,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筑、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等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等情况。

三、督查重点

㈠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㈡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㈢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及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㈣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㈤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四、督查方式方法

㈠督查方式

综合督查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开展,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综合督查要覆盖三县两区,专项督查要对所管行业进行全面督查,县区督查要覆盖全部乡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

㈡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认真听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进行抽查。

3、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督查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总结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㈡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立即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防范措施;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并跟踪督导整改。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㈢突出重点,健全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建立健全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联席制度、信息沟通制度、联合督查制度,联合执法,共同推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㈣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自查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曝光。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将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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