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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52号
颁布日期:2008-04-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实现省会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我市建材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治理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打造绿色、生态、和谐、宜居、宜看石家庄为目标,全面推进建材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所有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及其它粉尘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源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2008年底前,鹿泉市淘汰水泥机立窑25座以上,力争淘汰30座。其他县(市)、区淘汰直径2.8米(含2.8米)以下水泥机立窑。井陉县淘汰307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年产2万吨以下的石灰土立窑60座以上。

2009年底前,鹿泉市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其他县(市)、区淘汰直径3米(含3米)以下水泥机立窑。井陉县、平山县、鹿泉市淘汰所有石灰土立窑。

2010年底前,全市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井陉县、鹿泉市对307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三、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停止审批除“以大代小”项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矿等排放粉尘的新建项目。

(二)鹿泉市、平山县、灵寿县、井陉县、赞皇县、元氏县、行唐县和矿区政府负责,2008年5月15日前制定完成2008年-2010年本辖区矿山开采和建材行业整治方案,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水泥等建材企业的治理整顿,对于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关停;对于污染较轻、产品有市场、治理有望的企业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企业名单见附件1)。

(四)井陉县、平山县政府负责,2008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现有石灰土立窑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停产,按照“上大压小,控制总量”的原则,淘汰石灰土立窑落后生产工艺,对现有土立窑通过规划选址进行节能升级改造(企业名单见附件2)。

鹿泉市政府负责,2008年10月底前淘汰铜冶镇辖区内所有滑石粉、理石米生产企业。

(五)井陉县、鹿泉市政府负责,2008年10月底前对没有列入年度取缔的灰粉厂进行深度治理,实行全密封生产;磨机、破碎机、下料口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石灰货台实行全密封操作,对生产场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及时洒水。

井陉县政府负责,2008年10月底前对未列入年度取缔的钙镁企业更换高密封性粉筛机,并安装布袋除尘器;烘干工艺排潮口安装湿式除尘器;推广使用机械化灰机和机械出灰机。

(六)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行唐县、元氏县、赞皇县、鹿泉市、矿区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没有办理开采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采矿企业,2008年5月底前一律依法取缔;对证照齐全、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爆破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破碎机及其喂料口安装高效除尘设备。

(七)各县(市)、矿区政府负责,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非取缔范围的建材粉尘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综合治理,物料仓化或棚化,物料装卸、搬倒棚内作业,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或其它覆盖措施,厂区配置储水、洒水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供电局、有关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调度、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办事机构,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严格执法。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市供电局负责停止供电,市公安局负责停供炸药,市工商局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市环保局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吊销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负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国土局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淘汰部分生产设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各种证照的许可内容。各级各部门对责令停产治理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治理到位;对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确保按时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环保宣传,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对治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严格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污任务的单位和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吊销排污许可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要把此项工作列为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对完不成治污任务的单位评优时“一票否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石家庄市2008年-2010年水泥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综合整治名单

2.石家庄市2008年石灰土立窑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停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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