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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7〕173号
颁布日期:2007-11-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维护我省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在我省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穆斯林人口近百万的省份,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力度,依法尊重和保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教育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了解各民族风俗习惯及产生的原因,杜绝歪曲、丑化、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进一步增强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了解、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一)继续加强《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重点做好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西宁、海东、海北等穆斯林群众聚居地区,每年要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场、超市以及食品批发商、零售业主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散发《条例》宣传材料,提高其对遵守《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的“清真信誉”,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清真食品市场准入机制。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民族部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资格,领取清真标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每年审验一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入市场、生产经营场所,对取得许可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实地检查,认真查验有关生产经营场地、制作人员、仓储、采购、保管等重要环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依法取消其许可资格,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要严格执行《条例》第7条规定,各地自行制作发放的“清真标志”一律废止,核发由省民委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

(三)完善清真监制机制。已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申请清真监制和使用监制标志。我省出口的清真食品的监制、提供清真牛羊肉屠宰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民委委托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国内进入流通领域的清真食品监制由州(地、市)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委托当地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当地无伊协的仍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受委托监制单位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被监制的企业及产品情况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具体的监制办法和屠宰资格认定办法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并报省民委批准后实施,监制标志和屠宰资格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应同步进行年审。

(四)重视清真食品成份与包装物的检查。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注意加强清真食品成份、包装物的执法检查,对进入我省市场的外省清真食品更要认真查验进出货手续。要教育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意查看清真食品的食品原料、配料、成份中是否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成份,注意查看清真食品包装物和广告中是否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字样、图案,防止有损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各类“假清真”食品进入我省市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民族、工商部门举报。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规定,凡进入我省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肉食品,其经营者必须出具屠宰地、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清真证明。

(五)加强行政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县级民族、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申请人身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等进行实地查看,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民族、工商、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处罚,致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州(地、市)级民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民委、省工商局每年对全省清真食品市场进行重点抽查。

三、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依据《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基层民族工作部门软硬件建设,切实解决民族工作部门执法人员少、经费、车辆缺的情况。西宁、海东、海北等穆斯林群众聚居区的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任务重、工作量大,更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选好配强执法队伍。各级民族、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联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要继续完善民族、工商、卫生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努力维护我省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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