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25号 |
颁布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环保局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根据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全面实现我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线,明确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州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4%,控制在1.5万吨以内。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2.43万吨以内。其中,除火电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71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3%;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1.72万吨。
三、总量分配
在确保实现全州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将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市(县、区)(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数见附件)。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将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落实到企业和具体项目,明确期限和具体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以城镇污水处理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加快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逐步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州规划完成凯里龙头河污水处理厂、洗马河污水处理厂、15个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强化监管,督促其完善处理工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二是以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严格限定未采取有效脱硫设施的工业窑炉和供热锅炉的燃料含硫率,对达不到要求的,强制使用脱硫剂或限期配套建设和使用脱硫设施。控制凯里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我州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的关键。加强凯里发电厂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在2008年底前关闭3、4号机组,2010前全部关闭。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督促落实,按期关停列入国家发改委关停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和小水泥企业。按国家关停3.4万吨以下小造纸企业的要求,关停凯里造纸厂。
(三)优化产业布局,严把环保准入关
按照《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整产业及重大项目布局,减少布局性和结构性污染。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各市(县、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四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诚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做到增产减污,节能降耗,使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的水平,逐步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
(五)以强化环境管理基础工作为重点,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凯里市龙头河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底前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二是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以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为重点,推动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逐步配备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信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
五、组织保障,明确职责
一是成立机构,加强协调。成立黔东南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排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协调减排工作并督促抓好落实。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减排办综合协调,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协调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将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州环保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具体负责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分配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协助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州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以及全州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限期治理单位的督促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人民政府坚决关闭。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的要求,做好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积极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州经贸部门:负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研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州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区域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州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及对企业环保资金投入的政策指导,促使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或修编;关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按规划落实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州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及其污泥处理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州水利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水资源调配;协助保护饮用水源地,协同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与监管工作,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环保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流域和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
州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沼气工程,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州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州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电厂脱硫电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会同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州工商部门:负责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不予通过年审。
州供电部门: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协助物价部门推行环保电力优先上网;协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停电工作。
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的锅炉项目,不得批准安装。
州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市(县、区)人口、经济发展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水耗等情况数据;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统计工作。
六、完善考核制度,落实责任
为使总量控制工作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和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要坚持“三挂钩”,即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关闭;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各市(县、区)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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