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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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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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2-01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等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等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2月4日,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87)第15号《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等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12月15日补充报告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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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2-0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在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提示的几个问题,经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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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详房屋买卖纠纷的批复 1988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监字第52号关于刘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祥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报告均收悉。据报告所述,大连市沙河口区庆平街54号房屋五间,原系谷立仁所有,1944年谷将此房卖给孙树源,未办产权更名手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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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4-13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冀法定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土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没收的房屋由东赵庄村委会使用至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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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4-20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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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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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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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6-09
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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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9-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9月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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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9-08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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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6月24日《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现座落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27号后院的十七间(约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孙嵩群的公爹陈逢勋(1958年去世)开设“德成号”酱料园之作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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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7-18
[房产纠纷]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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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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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7-24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8月26日,最高法院 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第7号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原告舒永基和被告舒祥鸿在舒承莘、舒承茂和舒承藩早年夭折后,分别由于他人主持“过继”给死者为嗣子,这都属于封建性的“过继”、“立嗣”。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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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8-26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述案情,经研究认为: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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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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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2-1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23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经研究,我们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但未履行完的协议应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到县人民政府补办审批手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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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3-23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十五宗均已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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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