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州府发〔2014〕15号 |
颁布日期:2014-04-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近年来,全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相关文件精神,采取“一体两手”模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有两大突出问题明显制约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足,人员专职不专用;行政复议机构未设置,复议案件无人办理等问题。二是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任务重、困难多,尤其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县(市)法制机构建设和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复议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正科级规格设置县(市)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参照州级设置。
二、配齐配强编制人员
县(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明确提出“法制机构编制按县(市、区)5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5人、50万至70万人口的不少于6人、70万至90万人口的不少于7人、9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10人配置”要求,安排法制机构的编制,配备人员,并确保专职专用。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提高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素质
各县(市)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州、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要求,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在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部门法规股(室)加挂法律顾问室牌子,并配强法制干部或聘用律师,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领导
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各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要按照州政府2号令和《黔西南州2014年度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评价方案》开展工作,为今年州政府创建申报“中国法治政府奖”创造有利条件。
六、全面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
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乡镇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和“乡镇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乡镇政府通过宣传检查,针对执法事项,全面启动各项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过程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统一执法流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公示内容、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文书样式、统一立卷归档的“六统一”执法管理方式。
七、落实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建立“乡镇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乡镇政府工作量势必增加,落实乡镇行政执法保障经费是关健。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较小乡镇不低于10万元、一般乡镇不低于15万元、较大乡镇不低于20万元经费的标准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初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应及时追加。并逐年根据执法工作量给予增加。乡镇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进行管理。审计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的监督,使执法经费发挥实效。
八、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2014年4月底前要确保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对于县(市)法制机构和人员编制11月底前要全面落实到位。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其作为每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或对全州法治政府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通报批评并予以问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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