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8-04-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十堰
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标牌、指示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
下统称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十堰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
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十堰市城区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十堰市市政园
林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在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完整,
造型图案美观,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色彩配置与布置形式应与街景相协调。
第六条凡在城区主干道的路灯杆、电线杆或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临时性大块广告、条幅
等的,每次设置时间不得超过七天。禁止在各种建筑物外或市政设施上张贴、悬挂散贴小广
告和小型宣传品。
第七条凡占用市政园林设施设置广告、霓虹灯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园林部门缴
纳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落实维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
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
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户外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变形、损坏,应立即修饰。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按照批准的期限,设置期满由设置者自行及
时拆除并清场。若需要延时设置,必须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批准。
第十一条因设置、维护或者拆除广告、霓虹灯而造成市政园林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
(二)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
(三)对已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维护管理不善,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四)超过批准设置的期限而未及时拆除,或者虽已拆除但未及时清场,违反第十条规定
的。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
规定而影响市容观瞻的,有权责令设置者或维护管理者限期整改修饰直至拆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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