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08〕93号 |
颁布日期:2008-08-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发〔2008〕9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促进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国防、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供水、供气等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入资本市场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属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用项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社会事业领域资产,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的培育、转化扶持和保护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扶持非公有制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组建企业集团。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具备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集团登记。放宽名称限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行政区划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
(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个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核心技术、科技含量高、建成后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建成后,可按技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或贴息,经验收合格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的补贴或贴息。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鼓励技术创新
(六)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各类资金继续支持我市非公经济发展,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和省争取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扶持的非公有制企业,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七)市财政每年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切块3000万元设立贵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今后,可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对得到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求各区(市、县)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1.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2.支持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服务;3.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4.支付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配套支出;5.其他事项;
(八)加大技术创新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非公有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公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公有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拓宽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2008年起,对在国外和国内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的担保业务,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每年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担保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将非公有制经济用地统一纳入贵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贷款,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和促进市场开拓
(十二)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在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基础上,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对在法律服务、咨询培训、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诉讼及代理、投融资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资产审计评估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综合服务体系。利用现有相关的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设立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
(十四)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力度。完善并办理境内自主知识产权的登记,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申报资助暂行办法》,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明创造、自主创新,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对获得省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资金。
(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会展给予补助。
(十六)通过国家、省、市扶持及融资等方式,建立贵阳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网站,并与国家、省同类网站联网,在2010年前延伸至各区、县(市),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网上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合作等服务;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每年对成绩突出的服务网站和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给予一定奖励。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十八)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十九)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建立政府培训与社会培训相结合的非公有制企业培训辅导机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二十一)引导、扶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名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省名牌、市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领导,统筹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领导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桥梁助手作用。
(二十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监测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体系和办法,为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的动态监测、综合分析,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决策服务。
(二十四)建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奖励表彰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纳税、就业等先进典型,市政府每两年一次召开非公有制企业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对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当事人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年检免检。
(二十五)结合贵阳市实情,执行国家各部、办、委、局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制定的各项具体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措施。
(二十六)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省《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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