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08〕26号 |
颁布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70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年度任务,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㈠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大力减少原有污染物排放量,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㈡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控制在11.5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4.8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6万吨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㈠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持把能耗和环保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节能降耗要求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分别获得经委和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各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户我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进行有序开发。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一律不批准能评文件;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对未开展区域能源消耗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㈡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有效控制能源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严格行业准入条件,认真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大力淘汰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以实现二氧化硫减排。淘汰造纸、淀粉、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以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淀粉、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线,按时限关停列入《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中技术落后、能耗大、污染重、治理无望的小企业。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立足于可持续发展,一手抓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一手抓培养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延伸有色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产业链,加快有色金属和稀土新材料、精细化工一体化、能源新能源、矿产业和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和专用设备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特色农畜产品深加工、黄河文化旅游等八大新型产业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低耗能和高附加值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实施和推进自主创新与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的技术示范作用,着力提高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工业附加值率。同时在招商引资中,鼓励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㈣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景泰、平川大型风力发电场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搞好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加大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使用力度,在农村大力推广太阳灶、户用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加快天然气输入工程,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使煤炭等一次性能源能耗的比重逐年下降。制定鼓励政策,加快步伐,大规模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㈠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实施白银华鹭铝业供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好“白银王岘水泥厂废气纯余热发电工程、白银公司三冶炼厂燃煤工业锅炉系统节能改造、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和集中供热工程、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和供热供水系统节能工程”六大中央财政节能奖励项目,实现节约标煤22.42万吨的目标。组织申报第二批项目。各县(区)要加快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步伐,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太阳能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广高效节能绿色照明产品。
㈡着力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按照“管住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重点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两大工程建设。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完成白银公司铜冶炼制酸系统污染治理工程,甘肃稀土公司废水治理工程,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4号炉脱硫工程,靖远第二发电公司6号、7号、8号炉烟气脱硫工程,白银公司三冶炼厂ISP工艺“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白银市生活污水东水西调工程,并开展白银市中水回用(西大沟污水零排放工程),金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大沟废水综合处理回用工程(东大沟废水零排放工程),白银公司重金属离子废水符合处理回用工程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在2-3年建成投用。2009年完成靖远煤业公司矿井废水治理回用工程,甘肃银光公司硫酸雾治理工程。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重点减排企业,按照削减任务和完成时限的要求,组织制定削减方案,落实削减措施,确保这些重点项目按期完成。
㈢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使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尽快实现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抓紧实施白银公司、银光公司、聚银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消除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隐患。
㈣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对相关拟建和在建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和重点工业SO2治理项目做到按期开工、建成,并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新扩建的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降低二氧化硫的措施,并保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㈤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财政、经济、发改、环保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加大对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确保工程按进度实施,按计划完工投用,发挥节能减排作用。企业要千方百计多方设法筹措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鼓励和支持节能、治污投资多元化,推行节能减排项目采用能源合同管理、BOT、TOT等市场化投入、运营方式。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步伐
㈠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建成30个循环经济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紧紧抓住白银市已被列为“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有利时机,以省上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园区(白银公司、甘肃稀土公司、靖远煤业公司、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为重点,选择一批具备延伸产业链和深加工能力的企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工作,形成废弃物和副产品循环利用的工业生态链网,实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和废物排放量最小化。按照《白银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措施,围绕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㈡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有色、冶金、电力、稀土、化工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加大白银公司、稀土公司、银光公司、聚银公司、靖远煤业公司等废水综合利用,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力度。
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及时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指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科研与技术开发。认真总结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的典型经验,大力推广和交流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先进成熟技术,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二是组织实施重点示范项目,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继续做好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水、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国债项目的筛选、推荐上报工作,争取省上和国家对我市上报的各类项目予以支持。三是建设一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靖远煤业公司煤层气回收利用发电二期工程、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山东泰山石膏股份公司硫石膏、氟石膏综合利用项目,靖远一电、二电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白银鑫大冶炼公司尾矿渣提取氧化锌及电解锌项目。四是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化工废渣、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在建材领域的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实施农作物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项目,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㈣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㈤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白银市现有10户企业被省上确定为清洁生产试点。“十一五”末全市推行清洁生产企业力争达到50户。计划年底完成5户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督促试点企业和各县区已确定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抓紧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按照确定的计划目标认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以及生产过程中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公告制度。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不达标排放、达标排放及“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积极开展创建“绿色企业”活动,努力创建省级、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㈥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规模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加快实现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㈠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研发合作,组织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进行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㈡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有色、化工、煤炭、电力、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等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㈢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展节能环保交流合作领域和范围。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市场,鼓励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发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促进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管理
㈠建立政府和企业、单位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问责制。制定符合白银实际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将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一是按照到“十一五”末国民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降低10%、节水10%的目标,市上已与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60户重点耗能企业及各县(区)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了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每年年终进行考核,通报完成情况,严格兑现奖惩。二是建立年耗2000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月报制度,定期监控,分析指标完成情况。三是逐步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四是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对我市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五是认真执行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㈢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甘肃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综合能耗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运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确保新建项目达到该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执行。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总体新增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能评和环评以及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重点企业的监管和限期治理力度。
㈣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配合省上开展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百户企业节能行动”,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检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和计量,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负责企业内部的节能监督管理,按时统计、分析和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加强企业节能的措施建议。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实施环境监测、监察、监管的“三监联动”机制,对不能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单位,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未建立污染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处理要求,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责令污染环境的单位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符合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放要求。对经常不运行污处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㈤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㈥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立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民用建筑的建设,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标准。鼓励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率先实施65%的标准,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现联合集中供热。建设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推进措施,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㈦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能效,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污染物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制定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㈧加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力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㈨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市、县(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空调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大力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温度。
㈩加强节能减排监测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完善监测手段和服务手段,有效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全面提升节能降耗能力建设水平,争取国家““十大节能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白银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重点耗能企业实行节能监督员制度。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为企业提供节能和环保技术信息咨询、技术推广、节能审计诊断、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七、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做好“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参照国际国内同行业技术水平,制定我市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电石、水泥等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方面的地方性能耗限额标准。
㈡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对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市电力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㈢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运行效率,达到规模效益。
㈣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饱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㈠认真执行节能减排价格政策。落实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超过定额限制的超标用水,超标50%以内的加价50%,超标1倍以内的加价100%,超标2倍以内的加价200%。依次类推、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贯彻执行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难,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㈡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并逐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各县(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也要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㈢认真贯彻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㈣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然宣传方案,由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1次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全社会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机关、企业、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开放。
㈢从严考核,重奖重罚。市、县(区)政府每年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创造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中央省属企业负责人,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陈述相关责任,建议实行“一票否决”。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㈠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围绕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办公用品、节约土地、绿色建筑、节能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利用和高效管理,制定“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创建一批节约型机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和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无车日”,除特殊情况外,倡导干部职工不乘车上班。
㈡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7〕35号)和《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党政群团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49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党政群团机构(包括有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在日常节约、建筑节能、公务车辆节能、集约使用土地等方面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到2010年全市党政群团机构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以上、节水2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人均办公纸张使用量降低20%以上、单台公务用车平均耗油量减少20%以上的目标。
㈢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各级党政群团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严禁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提供节能产品的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授予合同。要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评审体系,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督,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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