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发〔2008〕122号 |
颁布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发〔2008〕122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鼠疫疫情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业技术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
3疫情监测与预警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2信息报告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2应急反应的终止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物资、经费保障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8.2责任
8.3补助与补偿
9附则
白银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区)级鼠疫应急指挥部。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市爱卫办、白银军分区等。
指挥部主要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特大或重大鼠疫疫情发生时,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市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交通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疫区蔬菜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疫区米、面、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市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市爱卫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白银军分区:负责部队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开展鼠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知识。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的专门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疫情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2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
市、县(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疫情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市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鼠疫疫源县(区)及监测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甘肃省鼠疫监测方案》和《白银市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或局部县(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2.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2.3必要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5.2.4疫情处理过程中,市级卫生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区)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3.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4.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毗邻县(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1.1健全市、县两级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承担鼠防任务的县(区)政府应成立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7.1.2健全市县两级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3健全市、县两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救治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2技术保障
7.2.1完善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制订市、县两级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2.2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2.3加强鼠疫监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鼠疫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鼠疫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7.3物资、经费保障
7.3.1物资储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3.2经费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致残或殉职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2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补助与补偿
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9附则
9.1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和补充意见。
9.2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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