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7〕14号 |
颁布日期:2007-02-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7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继续开展整顿工作“回头看”,巩固整顿成果
各县区要继续组织力量对已整顿的矿区进行巡查,特别是灵山县的上井、佳芝坪,钦南区的北振、炮台岭、屯达门楼岭和钦北区板城、大寺—大直一带等矿区的地下开采的锰矿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无证开采,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三、继续开展砂、石、粘土等矿山专项整治
未完成砂、石、粘土等矿山整治工作任务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整治工作。钦北区要将大垌粘土矿区列为2007年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整治,其他县区要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有重点地对本辖区的河道采砂、采石场、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进行整治,确保完成重点矿区整治工作任务。
四、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完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并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矿业权出让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
五、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现有矿山进行改造、整合,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根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类矿山限期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新办证、延续、变更登记的矿山要全部按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标准条件准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采矿业主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合理规划,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恢复矿山的生态环境。同时,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使现有矿山全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生产安全。
七、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各县区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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