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陇政办发〔2007〕165号 |
颁布日期:2007-09-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6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毕业生安置和人员调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毕业生安置和人员调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业生安置和人员调配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解决干部实际困难,改善单位人员结构,保障我市小康社会建设的人才供给。各县(区)、各部门在调配人员和安置毕业生时,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调配安置原则、范围和条件,根据《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44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今后凡违反规定安置毕业生和调配人员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陇南市关于毕业生安置和人员调配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完善毕业生安置和人员调配程序,规范安置和调配行为,实事求是地解决干部困难,杜绝安置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和调配原则
1、坚持毕业生一律面向基层安置,在基层锻炼和培养的原则。
2、坚持统一安置、指导性安置的原则。
3、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4、坚持编制内安置调配的原则。
5、坚持会议集体研究的原则。
二、安置和调配范围
(一)毕业生安置的范围
1、在市人事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陇南籍普通高校毕业生。
2、我市引进并在市人事局备案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非陇南籍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毕业生的安置办法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当年的毕业生就业意见为准。
(二)人员调配范围
1、市政府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2、拟调入市政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三、安置和调配条件
1、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而需要调配的。
2、因充实部分行业和部门而需要调配的。
3、因不胜任现任岗位而需要调配的。
4、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编而需要调配的。
5、因解决干部夫妻分居或其它特殊困难而需要调配的。
6、因执行政策允许的易地安置而需要调配的。
7、有特殊工作需要调配和分配的。
8、其它符合条件需要调配的。
四、安置和调配程序
(一)毕业生安置程序
1、各县(区)根据市政府关于毕业生安置的有关精神和本县(区)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县(区)毕业生安置方案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各县(区)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汇总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3、市人事局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4、市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查,市人事局提出意见后同各县(区)毕业生就业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人员调配程序
行政单位录用新进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一律实行“凡进必考”,确因工作需要而调配人员的,在公务员之间相互转任;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确因工作需要拟调配人员的,按以下程序择优调配。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提出用人计划。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计划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3、市人事局对用人计划全面审查后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
4、市人事局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定期办理有关手续。
五、安置和调配要求
1、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实施安置调配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安置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见习期未满的、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人员不得纳入调配范围。
2、安置调配中,凡涉及职务、工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安置调配对象的档案内容有涂改痕迹的,要严格履行认定程序,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3、要加强安置调配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履行完安置调配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岗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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