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发〔2008〕6号 |
颁布日期:2008-01-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08〕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现就全市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民中特殊的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在总结50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实践经验,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条例》的实施,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逐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使新《条例》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严格五保供养条件。新《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对象条件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各县、自治县、区(市)政府要结合新《条例》的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供养待遇,收回《五保供养证》。
(二)完善五保供养审批程序。
各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自治县、区(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
三、合理确定标准,足额落实经费
各县、自治县、区(市)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具体标准,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四、妥善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中孤儿入学和医疗救助问题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各县、自治县、区(市)教育部门要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教育救助,保证他们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各地开展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首先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费用,使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切实解决其就医难、看病难的问题。
五、切实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工作
(一)五保供养形式。各乡镇对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必须是本人提出申请,无传染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入院协议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或代养人以及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签定协议,乡镇要按照协议按时兑现五保供养经费或代养费,确保五保供养对象有人照料。
(二)妥善处理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五保供养死亡后,其财产归所在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被代养人的财产作为代养条件的,被代养人死亡后,其财产按协议归代养人。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变卖,年满16周岁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及时将其个人原有财产交回本人。
(三)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五保供养档案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本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材料。
六、加强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市、县、乡(镇)三级财政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分批对76个老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缩小与新建的敬老院在室内硬件设施,基本功能等方面的差距。敬老院实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同时,敬老院要积极开展养猪、种菜等农副业生产,改善院民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要给予大力扶持,做到相关规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尽最大努力让敬老院在农副业生产活动中花小钱办大事,少花钱多办事。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根据新《条例》明确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按照每10名院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管理员)的比例安排落实好敬老院工作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把那些文化程度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又热心敬老院工作的人选到敬老院院长(工作人员)岗位上来。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实行试用期、院民定期评议制度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完不成任务、管理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随时可以对其辞退。
八、加大督检力度,确保新《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市人民政府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县、自治县、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人民政府检查之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新《条例》精神全面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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