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08〕92号 |
颁布日期:2008-08-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发〔2008〕9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程规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新区管委:
市煤炭管理局编制的《贵阳市“两湖一库”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程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两湖一库”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和保护两湖一库的指示精神,根据两湖一库水质现状、废弃煤矿分布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提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拟实施的环境保护工程、管理措施、结构调整建议等。《规划》为组织实施湖库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正确处理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流域内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体现了着力解决当前饮用水源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采取治本之策,加强废弃煤矿污染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废弃煤矿对湖体水质的影响,符合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要求。市煤炭管理局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部署,指导、督促相关属地政府和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花溪区、乌当区、清镇市、云岩区等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筹措治理经费,认真开展“两湖一库”范围内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作。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贵阳市“依法治理两湖一库,确保市民饮水安全”2008年度工作方案》(筑湖字〔2008〕1号)的要求,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协调、指导、帮助有关区(市、县)组织实施《贵阳市“两湖一库”废弃煤矿污染治理工程规划》。力争通过对“两湖一库”流域内的废弃煤矿的有效治理,实现“煤山变绿、锈水变清、环境变美”的目标。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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