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8)150号 |
颁布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办发(2008)15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
援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努力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实施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镇家庭中所有适龄劳动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不包括下列情形: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2、家庭成员中一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办法
符合城镇零就业安置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资)由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对已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能够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与其签订一年的招聘合同,分别派遣到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和管理。岗位补贴(工资)由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按月发放。发放标准:合作市每人每月580元,其它各县每人每月540元。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按照州政发[2006]10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在3个月内保证至少1人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涉及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县市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的标准,为其提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工资)。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工资),岗位补贴(工资)标准按新的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可按照个人申报,州、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推荐,金融机构审定贷款的程序,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个人贷款额度在2-5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州、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推荐,由负责安置工作的单位或单位职工提供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中小企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参照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为20万元以内。
(五)城镇、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审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建设,预留一定场地,为安置社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提供条件,创造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千方百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的首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在继续做好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社区劳动保障专干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用足用活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作用,通过帮助提供办公场地、购置相关设施、解决启动资金等方式,大力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有组织地开办家政服务公司等实体,在政府的扶持下,自主经营,创造社区家政服务、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要积极引导各类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进就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和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
(三)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要按照不低于编制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编制人数不足100人的,至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就业。对各部门自行雇用的临时工要予以清退,腾出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每个单位至少开发1个就业岗位,至少安排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部门要积极建立街道社区帮扶联系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要在全社会开展对零就业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零就业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要倡导有条件的干部职工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帮助落实启动资金。
六、工作步骤
(一)开展普查工作。各县市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家庭人口、收入、适龄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申报认定程序。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审核、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
(三)制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帮扶措施。大龄就业对象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当地妇联、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就业;对青壮年成员要通过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实现转移就业。
(四)做好跟踪服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跟踪服务,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经安置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要定期进行回访,实行动态管理,在签订合同的一年期限内要通过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手段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对合同到期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家庭要从公益性岗位中退出,敞开出口,做到良性循环。各县市要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对已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实行分散安置,出现一户解决一户,确保新出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七、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作单位: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物价局、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州工会、州妇联、州广电局、州人事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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