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玉政发〔2007〕14号 |
颁布日期:2007-04-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玉政发〔200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不断取得好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玉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获奖条件
(一)优秀县(市、区)
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
2.认真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林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中的职责,同时要与辖区内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
3.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4.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5.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标准。
6.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区或乡镇(街道)水平。
7.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90%。
8.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
9.“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乡镇(街道)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2.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比工作,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比的组织协调,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五条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第一次考核评奖时间为2007年12月。
(二)每次评奖3个优秀县(市、区),20个优秀乡镇(街道),30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城县(市、区)、乡镇(街道)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
(五)在评比年,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的优秀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的乡镇(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
(二)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5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2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500元。
各县(市、区)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七条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市级奖励经费在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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