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秘〔2015〕20号 |
颁布日期:2015-0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好安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大别山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江淮大地水资源保障和生态安全,事关生态强省、兴皖富民大局,事关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屏障稳固。各有关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共同推进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突出规划引导
大别山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编制实施好功能分区规划,并加强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省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十三五”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编制中突出体现大别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加强对大别山区各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
大别山区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三条红线”、“四项制度”的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大别山区水资源保护。加强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大别山区水土保持功能区保护。认真做好大别山优质水源保护,加大对大别山区水库群生态环保投入,重点保护水质较好湖泊,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地安全。加快水利设施建设,全面开工建设下浒山水库工程,推进史灌河、淠河治理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全面启动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保持和改善大别山区水环境质量。(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进一步加强林业生态保护
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给予大别山区重点扶持。启动实施大别山区林业提质增效工程,加快推进大别山区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区域林业生态能力。继续加大大别山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园建设等工作力度。争取岳西枯井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升格为国家级,大别山库区湿地纳入国家湿地补偿范围。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从2015年起,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10元/亩提高到15元/亩。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别山区林业生态建设。(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五、进一步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别山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大别山区各市、县开展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做好本区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等中央资金支持。继续加大对大别山区“三线三边”绿化提升行动的支持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推进园林县城、园林城镇、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和森林长廊创建,全面提升大别山区城市和村庄绿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等)
六、进一步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
省有关部门要以保护为前提,重点加强大别山区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开发,推动大别山区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建设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争取在六安大别山区设立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指导大别山区重点镇制定红色旅游小镇规划,科学发展红色旅游。支持大别山区开展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旅游人家认定等创建申报和景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进一步开展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创建
大别山区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生态文明示范工程等国家级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巢湖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探索发展模式,树立区域典型。省有关部门要支持大别山区申报各类国家生态文明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大别山区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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