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28号
合肥、六安、马鞍山、芜湖、安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认真开展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审查工作,会同省水利厅和合肥、六安、马鞍山、芜湖、安庆市政府做好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整体范围划定工作。省巢湖管理局负责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范围。合肥市政府负责界定巢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河道岸线,提供勘界相关水文数据依据报省水利厅审核,并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二级保护区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巢湖流域最新土地利用电子图及流域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水利厅负责审核巢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河道岸线。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审查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划定原则
(一)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的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二)充分考虑入湖污染物通量及水量,将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9条主要入湖河流纳入保护区划定范围,其余入湖河流暂不纳入。
(三)以行政村(社区)为划定单元。行政村(社区)跨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入一级保护区名录;跨二、三级保护区的,划入二级保护区名录。
三、进度要求
(一)4月15日前,合肥市政府完成巢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岸线界定工作。
(二)4月底前,省水利厅完成巢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岸线界定审核工作。
(三)5月底前,省巢湖管理局完成一级保护区划定、行政区域名录填写、示意图制作等工作,报送省环保厅,并提交合肥市政府作为二级保护区划定依据。
(四)6月底前,合肥市政府完成二级保护区划定、行政区域名录填写、示意图制作等工作,报送省环保厅。
(五)7月底前,省环保厅完成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整体范围划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省环保厅联系人:奚姗姗、闫红雷,电话:62376200、62376220。
附件: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行政区域名录表(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
行政区域名录表(级)
市
县(市、区)
所属流域(河道)
建制镇
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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