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2-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培训后即能就业上岗。就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技能劳动者、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职工经所在企业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享受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要把职工学习技能、晋职晋级同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挂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待遇。要把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将职工培训工作和技能人才状况作为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鼓励企业通过建立大师工作室、技师研修制度、企业内部讲堂等形式,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需要,充分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推广应用绝技绝活和代际传承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企业可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服务。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培训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交流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和适应能力。
六、促进培训与岗位有效对接。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变化,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项目,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引导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实现培训与岗位使用的有效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引导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
七、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健全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要求,开展职工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可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申请技能鉴定或从业的凭证。
八、建立多元化的职业培训格局。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需求的多元化培训格局。
九、完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多渠道增加投入,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按照产业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功能,面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皖北人口大县,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产业集中度高的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切实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实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设目标,到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一所技师学院,人力资源丰富的县应建成一所技工或技师院校。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规范认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办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项目),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补贴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就业帮扶对象可免费参加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免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职业培训专项经费列支。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加快建设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水平。
十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建立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技能劳动者的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训设备购置补贴和技工院校等学生就读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2%用于职业培训介绍费,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职业培训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正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按企业本年度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0.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统筹资金,并纳入本地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对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其统筹部分资金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培训的时间长短和成本,统筹考虑学费成本、学习期间生活成本,适当兼顾误工成本,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同一培训工种(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培训经费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方式。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发生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涉及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六、建立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及编制职业培训专项投资计划,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农业部门负责新型农民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负责利用职工技协、企业团组织和妇女组织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国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研究制订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公布企业技能人才状况,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大赛,表彰企业职工培训先进单位。
十七、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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