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1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规定
一、为推进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深入开展,逐步推行置换“先垦后用”,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是指县(市、区)在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时,先行申报并实施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为。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工作。
四、各县(市、区)在确定拟先行复垦的置换建设用地地块之前,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应按征地拆迁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需占地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占用建设用地安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占用未利用地安置的,在申报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方案时,可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安排计划指标,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也可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先行使用置换指标进行安置,在复垦工程竣工经验收确认后,依法完善置换安置用地手续。
(三)占用农用地安置的,可使用省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或者在申报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先行使用置换指标进行安置,在复垦工程竣工经验收确认后,依法完善置换安置用地手续。
七、拆迁安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八、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调整或项目区用途变化,项目实施对周围设施或环境有影响或被拆迁者拒不拆迁等,致使土地复垦工作不能进行或安置用地不能使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要求,申请调整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和安置用地位置或核减规模,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九、经批准同意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的,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年内实施完毕,并申请验收。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初验,初验符合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专家现场验收。经验收符合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确认建设用地置换农用地和耕地指标。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置换耕地指标,不得超过被验收耕地面积的95%。未被确认为置换指标的耕地可同时确认为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十二、已经申请拆迁安置先行使用置换指标的,省国土资源厅在下达确认文件中需明确归还先行使用置换指标数量。
十三、拆迁安置经批准先行使用置换指标的,应在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验收确认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拆迁安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置换手续。依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置换的,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四、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置换建设用地按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为农用地的,批准的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文件无效;已先行使用置换指标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扣减该市、县当年或下一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期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十五、未依法完善拆迁安置用地置换手续的,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置换指标不得使用、流转。
十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需要先行复垦拆旧区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七、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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