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3-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转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党组[2010]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实施的处室承担。涉及多个处室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组成后评估项目工作小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处室牵头,其他有关处室为成员,共同承担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照项目实施。后评估项目可以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内容相关的若干个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
第八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以及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对处室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在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项目,可以同时纳入到厅国土资源发展战略研究或者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有关处室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厅政策法规处。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预期成果、组织及经费保障等。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将后评估工作交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者其他有评估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十条开展后评估时,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采用有效方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对规范性文件中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第十二条开展后评估时,应当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认真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关的信息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完成时,承担评估任务的有关处室或者其他单位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其中,由其他单位起草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有关处室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厅政策法规处综合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起草厅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厅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厅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优先列入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有关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及时起草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
需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厅向省有关立法机构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六条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的,有关处室应当制作整改建议书,报厅审定后,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根据省有关部门安排,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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