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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政发〔2009〕45号
颁布日期:2009-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4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温州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顾问是指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聘请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经济贸易、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文化教育、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相关领域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海外专家顾问聘任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做好海外专家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外专家顾问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第六条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全球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公正诚信,信誉良好;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四)关心、支持温州发展。

第七条海外专家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咨询活动的目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相关资料;

(三)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申明并拒绝参与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顾问活动;

(五)参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并按有关规定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与顾问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顾问活动,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顾问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需要,对温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关信息、建议或者进行论证;

(三)组织推荐所在国家、地区的专家学者和机构与温州市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交流,提供海外人才智力和信息支持;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秘密,客观、科学地进行顾问活动;

(五)向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表与我市有关信息或者评论的,应当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海外专家顾问候选对象采取自荐、机构或者专家推荐的方式,并填写《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推(自)荐表》报市人事局统一汇总。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在征得受聘对象同意后,拟定聘请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开展1次聘任海外专家顾问活动,海外专家顾问每届任期4年。聘任期满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外专家顾问进行绩效评估,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应当建立海外专家顾问工作档案,记载海外专家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顾问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受聘的海外专家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活动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顾问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顾问工作任务,影响顾问工作开展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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