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2-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鲁政发〔200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行业自律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