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15〕15号 |
颁布日期:2015-09-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德州友谊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德州友谊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德州友谊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等各项事业发展,推动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德州友谊奖”。
第二条“德州友谊奖”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项。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10人。必要时,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聘(邀)请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单独进行评选表彰。
第三条评选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及中央、省属驻德单位工作,且未曾获得过“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的各类外国专家(包括外籍华裔专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四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申报“德州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经济建设或者科学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服务相关产业发展,为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携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市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招引外商、吸引外资、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培养人才等方面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聘(邀)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友谊奖”申报表》,并附该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突出贡献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审。成立“德州友谊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四)公示。对经评审列入“德州友谊奖”表彰对象的人选,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并行文公布。
(六)颁奖。评选结束后,举行授奖仪式,由市政府向获得“德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颁发荣誉证书和3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获得“德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以公开宣传报道的,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七条已获得“德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重复申报。凡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和“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从“德州友谊奖”获得者中推荐。
第八条“德州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从市引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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