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文号:阿署发〔2009〕22号 |
颁布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评估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2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评估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使我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时性原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由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及时、动态地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寻找该文件的不适应性、不协调性等,提高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来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过实践检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定缺陷,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或者文件执行以后,实际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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