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 [2010] 40号 |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州、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人事、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下列用字属社会用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及中小学教材等;
(二)公文、公章、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注册商标;
(五)以各种形式刊播、张贴的广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牌匾;
(七)电影和电视用字;
(八)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五条社会用字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印刷体汉字字形以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其中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写和注音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一九八七)》的规定。
第六条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已经废止的字;
(四)错别字和生造字。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在与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中需要使用的;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社会用字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工整、规范、容易辨认;
(二)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三)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四)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五)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必须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九条社会用字可以单独使用汉字或者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除使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外,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凡使用社会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审核制度,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规范字使用培训。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用字进行严格管理。
社会用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如对选定规范字掌握不准的,可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社会用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使用汉字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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