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 文号:潭建联发〔2012〕99号 |
颁布日期:2012-07-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建联发〔2012〕9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九华、昭山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推进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江水、湖泊、水库和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与改扩建居住小区,所有的新建与改扩建公共建筑;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在湖南省或湘潭市按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备案的证明;
(三)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传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四)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五)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申报单位向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交《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经初审通过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和《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七条列入实施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见附件3)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能效检测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一条验收评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国家或省认可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和能效检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报告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公示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在其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17.5元/㎡;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8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9元/㎡;
(三)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四)以上补助标准均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合计数。
第十五条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80%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至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专项国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2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实施方案》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月报表
4、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附件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下载)
附件1:
项目编号: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
申请时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编制
说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方案,一式七份;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
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5.“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达到节能50%标准或以上的标准,并应满足当地建筑节能要求;
6.“示范技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1)江河水水源热泵;(2)湖库水水源热泵;(3)污水源热泵;(4)地下水源热泵;(5)土壤源热泵;(6)太阳能供热(制冷);(7)太阳能生活热水;(8)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9)其他(注明采用的示范技术类型)。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若既有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1+7”,依次类推填写;
7.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8.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1.08.08-2012.08.08”;
9.“项目进展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5)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类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用建筑□其他(选项打√)
2、占地面积万m2
总建筑面积万m2
3、建筑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选项打√)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均有(选项打√)
4、示范面积
居住
万m2
总建筑
面积
居住
万m2
公建
万m2
公建
万m2
总计
万m2
总计
万m2
5、总投资(万元)
增量成本(元/m2)
6、示范技术类型
节煤量(tce)
7、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
当地建筑
节能标准
8、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9、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0、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1、监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2、技术支撑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3、项目咨询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二、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
1、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可再生能源部分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选项打√)
2、详细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备注说明:
三、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简介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审批表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申请表填报完毕、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将本表附于最后。
附件2: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等。如果该项目既包括居住建筑又包括公共建筑,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示范的主要技术及节能量。
三、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
(一)围护结构体系
(二)冷热负荷估算
(三)示范技术设计方案(重点)
1、方案论述
2、计算分析(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
(2)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
3、系统原理图
4、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
(2)光电板转换效率
(3)热泵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
(四)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1、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效率
2、热泵系统能效比
(五)节能量计算
(六)技术经济分析
1、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概算
2、项目增量成本计算(参照常规能源系统)
3、项目费效比、回收年限计算
(七)检测预留方案
(八)运行维护方案
1、数据收集方案(包括所需测试数据、实现既定节能量的保障措施等)
2、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能耗统计报告及设备养护等)
(九)进度计划与安排
(十)效益及风险分析
1、环境影响分析(CO2等气体减排量)
2、示范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3、风险分析
(十一)技术支持(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项目咨询单位介绍)
(十二)证明材料
1、项目建设报批手续、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及其它批复文件(包括太阳能并网发电批复文件等)
2、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及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3、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与项目业主单位签定的协议(能源服务公司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供该内容)。
附件3:
编号: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月报表
建设单位
起止日期
金额
(万元)
专款文号
财政拨款时间
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序号
用途
数量
单价
金额
附件4: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一、示范项目基本情况
1、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项目所在地:
3、建筑类型: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示范类型:
6、示范面积(平方米):
7、项目专项预算(万元):
8、申报专项资金(万元):
9、土建工程开工时间:
10、主要设备拟安装时间:
11、项目拟竣工时间:
12、施工图设计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3、施工图审查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4、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5、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6、项目咨询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7、设备供应商:
设备供应商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18、机组基本情况:
冷热源
机组型号
额定工况
机组
总台数
机组额定
总制冷量
生活热水机组型号
额定工况
机组
总台数
机组额定
总制热量
二、计划进度与安排
起止年月
内容安排
三、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及审查报告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3、其他相关材料(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等)
备注: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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