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潭政办发〔2009〕75号
颁布日期:2009-11-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XTCR-2009-00011),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物业管理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暂行办法明确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第二章后续管理

第五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条实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并委托房产管理所负责管理。

(二)签约和交接

1.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2.保障对象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与房产管理所签订《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房产管理所向签约保障对象发放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保障对象应在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退出

1.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其补贴;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限期腾退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或不参加年审的。

2.保障对象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保障对象承担的相关费用。

3.暂时无法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4.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年审

(一)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审核。

(二)年审的办理时间:每年3月1日~4月30日。

(三)年审的办理程序:

1.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到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年审登记;

2.社区居委会将本社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初步年审结果及时报送至所辖区民政局进行年审复核登记;

3.区民政局将本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审复核结果在本年度年审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年审核准登记。

(四)年审时保障对象应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享受湘潭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低保证》);

5.《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证》或《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

(五)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继续保留原保障方式和标准;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已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方式和标准的,按相对应的保障标准和方式予以调整;经审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开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房产管理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计划后,做好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编制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小区应当纳入房屋所在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房屋及其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小区内的垃圾消纳由小区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负责。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小区内的保洁、保安和保绿由小区所在地的社区负责。

第十八条市(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十九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和进行合理的装饰装修,但腾退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依法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标准及时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照《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

(三)保障对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4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