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9〕1号 |
颁布日期:2009-01-01 | 失效日期:2009-12-3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沧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和要求,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顺利进行,推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适当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结构,按规定比例控制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保障房地产市场用地供需基本平衡。
第二条建设用地超过100亩的开发项目,在原定期限到期3个月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开发建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3至12个月。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四条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鼓励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积极探索“统一规划、分块开发”的供地模式。
第五条为缓解开发资金的压力,实施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两改”)项目一级开发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180日内全部缴清。缴纳出让金后及时分批清算拨付一级开发成本。一级开发成本由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审核批准。
除“两改”项目用地外,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限为:土地出让金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120内缴清;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180内缴清;20000万元以上的,自成交之日起360日内缴清。
第六条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两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实施“两改”进度,加大“两改”的拆迁力度,认真落实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两改”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确定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办单位工程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取得单位工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八条加快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要制定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用地,确保按计划按时开工。
第九条积极探索商品住宅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并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签定定向建购协议进行定向建购。组织定向建购住房的单位应与政府指定银行签订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70%以上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平衡实施。
第十一条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实施“两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开发商整体设计,集中进行商业开发,适当增加商业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根据“两改”开发项目的一级开发成本的核算及不同地块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绿地率和广场面积。
第十四条为了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可根据不同地块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容积率。
第十五条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由政府给予实际缴纳契税款50%的补贴;对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中的被拆迁人,当购买住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之和时,免征契税;超过时仅按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并由政府给予实际缴纳契税款50%的补贴。
第十六条对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
第十七条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的市区户口。并享有沧州市市民的待遇。
第十八条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开发企业要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提倡现场办公,依法快速办理审批手续,急事急办,限时办结。开发企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建设所需的所有审批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检法机关应强化对建设环境的维护,土地开发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开发项目建立警务室。
第二十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两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路、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的支持协调力度,为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分析房地产形势,发布市场信息;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注意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培养消费信心,营造良好住房消费环境。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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