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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13年第18号
颁布日期:2013-09-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不一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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