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8号 |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不一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