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府发〔2009〕40号 |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第三条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划拨宗地出让的,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年限为7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
第五条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第六条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宗地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转让协议;
(三)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房屋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与划拨土地上的第一套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权益、土地出让价款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由买受人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即可视为签订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作为买受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文件。
第八条依法签订《出让合同》(或签收《通知书》)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双方持《出让合同》(或《通知书》)、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向买受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当以简明、直观的图、表等方式按等级或区域公布基准地价及有关修正系数,以方便房屋买卖双方能自行概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土地地上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证已变更的),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视为享受公有住房的主体,该类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的上市交易按首次上市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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