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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涉及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后评估。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2年后进行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机关。

政府规章的后评估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由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将后评估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易于操作;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条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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