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9-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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