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9〕26号 |
颁布日期:2009-02-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使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第四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并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随员。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提交或涉及本单位分管范围的议题,必须事先研究,掌握和熟悉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或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召集或主持人、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考勤,认真落实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市人民政府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必须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保密的,均应及时请有关新闻媒体作宣传报道。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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