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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临夏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署,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缓解我市政府配套资金的压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序推进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给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的规定及《临夏州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府秘[2009]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管理。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实行租售并举。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必须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确、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充分调动低收入家庭的积极性,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个人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其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第三条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出售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发改、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监察、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房的分配按现有房源,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数,由政府统一给各办事处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共有产权出售对象条件及价格制定

第七条申请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且未享受过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中无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

(三)每一个家庭成员两人以上且均具有临夏市城镇户口,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逐步调整。

第八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市财力、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甘政办发[2009]73号文件关于“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确定出售价格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在出售时对不同楼层、房屋朝向制定共有产权出售浮动价格。

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补偿费包括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费用)、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费、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单位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费等。

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所列各项费用具体标准,按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标准核定。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实施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费。勘察设计费计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核定。

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发生的费用。前期工程费按照标准的设计预算核定。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算(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依据批准的施工图和预算核定。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廉租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照明、排水排污、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指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所列各项费用依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决算)核定。

(五)管理费。指廉租住房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按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2%以内核定。

(六)贷款利息。指廉租住房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七)税金。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核定。

第三章购买程序

第九条对象的确定。

(一)由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逐户发放合封式,并注明要求事项的书面通知,限期到社区申请登记。

(二)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合封便函的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家庭提供的材料,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入户核实,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临夏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申请审批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经办人签注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复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建立电子和纸质信息档案。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具体名单。

(四)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局指定的银行交清购房定金。

(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购买廉租房的申请人多于能提供的房屋总套数时,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对象,对没有摇中的对象返还定金。对确定的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购房确认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资格。在审批时对老、弱、病、残、军烈属可给予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房号的确定。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拟出售的廉租住房按单元、楼层进行统一编号,并标注面积、出售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二)房屋分配通过摇号方式分配到户。摇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邀请市监察局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款在定金转交的同时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共有产权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行为、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签订《共有产权购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付清购房款,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并取消购房资格;签订《共有产权购房合同》后,按产权比例交纳国有产权部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收回《租赁补贴证》。

第十四条已纳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房。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相关税费及购房款交清后,按房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和“产权比例”字样。

第五章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后,住满五年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购买完全产权。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交纳国有产权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获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抵押权。

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买时,市房地产管理局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购买人死亡后,廉租住房可以依法继承。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廉租住房,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占有的份额。

第十八条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转借、空置、置换、抵押、捐赠。居住满五年的,购房人未获得完全产权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购买完全产权。如要上市交易,须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廉租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补交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等价款,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并考虑物价因素后回购,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住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在购房人交款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包括出售、出租、转让、转借、空置、置换、抵押、捐赠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收回该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居住期间的房租;未入住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稳步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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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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