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193号 |
颁布日期:2010-09-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前期经费年度预算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于每年底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前期经费安排原则
(一)前期经费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统一审定。
(二)前期经费用于从项目筹划、机会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的调研、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工作。鼓励开展项目规划、研究、开发和储备等超前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工作。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用于市直部门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县(市)区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若确需使用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重点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业主单位或筹建单位,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
(五)前期经费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动建后列入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除用于报审等工作所使用的沉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前期经费总额的15%)之外的其它前期费用。
(六)特大型和特殊项目按市里研究决定意见予以安排。
第三条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市重点办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二)每年第四季度,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年度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2、保证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用好前期经费。
3、每季度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前期经费的使用考核
(一)提前保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今后前期经费安排中给予适当鼓励。
(二)未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因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本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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