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八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按其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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