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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30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营造和谐共生的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环境保护作如下决定:

一、对爱伊河银川段及其两岸生态景观划定区域依法进行保护。保护范围为:爱伊河南起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贺兰县洪广镇高荣村的河道及沿线与之连通的湖泊水系;其中,有堤防的,为堤防外坡脚外100米;无堤防的,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100米;两侧有道路的,以道路外侧红线为界;有湖泊的,以开口线向外100米为界。

二、爱伊河及两岸划定的保护范围为公共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独享。

三、在保护范围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环保、景观、旅游、运动休闲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四、在保护范围内,应根据规划,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绿地、景观、运动休闲等设施。所建项目为公共设施,应当由市民共享。

五、加强对保护范围内植被、林木、水环境、野生鸟类、鱼类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禁止向水域内排放废水、污水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砍伐林木、侵占或者损坏护岸、堤防、界桩、警示牌、防汛等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负责爱伊河银川段的统一规划和保护,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做好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工作。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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